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