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登记费。

申请人撤回房屋登记申请,未进入审核程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退回收取的房屋登记费。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