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