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一节 所有权初始登记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权证;(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开发的房地产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市、县(市)地名委员会出具的房屋坐落证明。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