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五章 计划和预算的调整第三十一条有效五年规划、计划、预算需要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编制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说明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五年规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一季度,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第三季度。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