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五章 计划和预算的调整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五年规划、计划、预算调整方案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