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五章 计划和预算的调整第三十条有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整:(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