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