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完成学业并考试合格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其他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由学校发给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其他结业证书。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