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民办学校签订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委托协议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