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效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应当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对待。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