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维修养护、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等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