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库的管理和安全需要,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等条件,会同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30米至5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划定;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10米至3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划定;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5米至1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划定;

(四)库区(含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划定;

(五)生产生活(水库)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围划定。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