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工业遗产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与保护工作无关的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建设工程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重大决策程序相关规定决策后,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