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对工业遗产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