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工业遗产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与保护工作无关的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建设工程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重大决策程序相关规定决策后,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在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