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业遗产的外观特征、遗址保存状况和工艺流程等情况进行建档。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