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采石场修复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情况应当向举报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