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不履行编制采石场修复方案义务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采石场修复方案,或者编制的采石场修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采矿权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建和生产的采石场,采矿权人逾期未编制采石场修复方案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建和生产的采石场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采石场修复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