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情况应当向举报的单位和个人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