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安排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减少或者免除需由民族自治地方承担的配套资金。国家安排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农村公路、安全饮水、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以下配套资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