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Article 10In force省人民政府安排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减少或者免除需由民族自治地方承担的配套资金。国家安排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农村公路、安全饮水、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以下配套资金。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