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