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九条有效省、辖有自治县的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时,应当听取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省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未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支持的自治县,比照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