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宣传、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文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加深青少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