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州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图书馆、文化馆、文管所、博物馆、档案馆、传习所、展示场所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征集、收藏、研究、展示和传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州和县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传媒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报道,增强全社会珍爱优秀传统文化和参与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