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第二十六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一)居住相对集中,民族、语言相同,能够原真性、整体性、活态性、集中性反映原生态民族民间文化的;(二)传统生产、生活习俗有特色的;(三)传统民居建筑风格独特并有一定规模的;(四)传统文化艺术以及手工技艺一脉相承的。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