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第二十五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传承人;(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古村寨、传习所、展示馆等;(三)依法开展活态传承、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