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第二十七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命名为民间艺术之乡:(一)民间艺术历史悠久、地方特色和风格鲜明的;(二)传统技艺精湛,种类独特,世代相传,有较高艺术性和观赏性,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三)传统建筑民族特色独特,具有较高研究、利用价值的。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