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八条有效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二十日内建立公示牌,公开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投诉联系方式等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