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前,对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确定扶助补偿措施。未进行贫困影响评估或者未明确扶助补偿办法的,不得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