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到位后二十日内,将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实施单位以及查询方式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