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应不低于省定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夫妻双方均为农牧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奖励金由州、县财政纳入预算,按比例承担。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