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第十条已修改符合本变通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农牧业人口应当有2年的间隔时间,非农牧业人口应当有3年的间隔时间。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