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已婚妇女晚育并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30天。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