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河流、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勿、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