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依法实行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许可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买卖、出租河道采砂场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个人为自己修缮用少量采砂的除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