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禁止在河流、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勿、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