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二条有效直接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河流、地下、水工程取用水资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实行取水计量。下列取水活动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二)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对公共利益危害(如消防)取水的;(三)为非商业性公益事业取水的;(四)农村抗早临时取水的。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