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投劳修建山坪塘、石河堰、蓄水池、水库等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免予申请取水许可和缴纳水资源费。将其用于商业性用途的除外。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