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