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直接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河流、地下、水工程取用水资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实行取水计量。

下列取水活动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对公共利益危害(如消防)取水的;

(三)为非商业性公益事业取水的;

(四)农村抗早临时取水的。

Local Regulations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