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档案事业,对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管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