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分别负责市区、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县(市)范围内的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和跨县(市)、区的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和管理。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