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知悉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服务及价格的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有权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四)旅游活动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依法获得赔偿;(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