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四)遇到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五)配合有关组织和人员协商解决旅游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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