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与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城镇建设不得占用樟江流域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