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与治理第十八条有效樟江河道的管理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保护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