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与治理第二十条有效樟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是符合樟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要求的公共基础设施、旅游配套设施以及原有民居在原址上依法依规拆建的除外。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