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镇建设不得占用樟江流域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